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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执838号

冯某与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某,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9001执838号

申请执行人:冯某,男,16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本院关于冯某申请执行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27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济源市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宏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王金秀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孔鹏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