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3民初1932号
原告:陶磊,男,汉族,1987年3月24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冯东升,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665号西环商贸中心12幢商109、商109上、501-518,组织机构代码:67424698-X。
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杨华,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合安路火车站旁,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371392203XX。
法定代表人:李家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祥,男,汉族,1987年8月3日生,住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组织机构代码:913415007467808247。
负责人:吴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周海美,女,汉族,1985年11月3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
被告:罗哲,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生,住六安市裕安区,原告陶磊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周海美、罗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余蕾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磊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东升,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杨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张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周海美、罗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6年01月09日13时25分,被告三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重型货车,沿X0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5公里700米处,追尾撞上被告六驾驶车牌号为皖N×××××的小型客车,后又驶入逆向车道撞上原告驾驶的皖N×××××号客车,造成原告及车上乘客汪家琼受伤的交通事故。
原告就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75466.95元。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及户口簿、企业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主体资格情况及为城镇户口、被告的基本信息;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告受伤及事故责任划分;3、被告驾驶证及涉案皖A×××××重型货车和皖N×××××小型客车的行驶证,证明被告有证驾驶、被告二系皖A×××××重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被告五系皖N×××××小型客车的登记所有人的事实;4、涉案皖A×××××重型货车和皖N×××××小型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单;证明被告二为皖A×××××重型货车辆于事发年度内在被告一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证明被告五为皖N×××××小型客车于事发年度内在被告四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事实,5、出院记录,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致伤情况,住院治疗19天的事实;6、医疗费发票、辅助器具费发票及证明、鉴定费发票、评估费发票及修车发票,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接受治疗,花去医疗费13082.25元、因鉴定花去1900元鉴定费、因伤购买辅助器具花去1960元、因评估花去3800元,实际车损46530元的事实;7、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关于原告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残十级,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均为60日,后续医疗费用5000元的事实;8、道路运输证、联营车辆营运协议、原告的从业资格证,证明原告系营运班车皖N×××××的实际车主,并以交通运输班线的驾驶为职业的事实,9、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书,证明原告因此次事故致车损46530元,致停运损失21793元的事实。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辨称:对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对营运损失、评估费、鉴定费、诉讼费不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被告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张祥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辨称:答辩人承担无责赔付限额12000元,本起事故有两位伤者应预留一定份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未作提供证据。被告周海美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罗哲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陶磊提供的证据1、2、3、4、5、6、7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8、9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告非适格主体,后原告提供证明一份,可以证明其系皖N×××××的实际所有人,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8、9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01月09日13时25分,被告张祥驾驶车牌号为皖A×××××的重型货车,沿X007线由西向东行驶至55公里700米处,追尾撞上罗哲驾驶的车牌号为皖N×××××的小型客车,后又驶入逆向车道撞上原告驾驶的皖N×××××号客车,造成原告及车上乘客汪家琼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随即被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入院治疗19天,于2016年1月28日出院,花去医疗费13082.25元,购买下肢矫形器花去1600元,拐杖120元。并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因此次事故致原告面部挫裂伤,构成十级伤残;评定误工期90日,护理期及营养期均需60日;后续医疗费5000元,花去鉴定费1900元。皖A×××××车辆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张祥系驾驶员且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0000元)。皖N×××××车辆的行驶证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周海美,被告罗哲系驾驶员且该车辆在事发年度内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该事故经六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依法认定,张祥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陶磊无责任,罗哲无责任。皖N×××××号客车系被告陶磊所有,挂靠在六安苏裕公交客运有限公司,该车在事故中受损,经安徽安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46530元,在2016年1月9日至2月15日停运损失为21793元,花去评估费38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张祥、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向原告垫付3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张祥驾驶机动车时未靠右通行,负事故全部责任;陶磊无责任,罗哲无责任。六安市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作出的事故认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陶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获得全部赔偿。本院确定原告陶磊的总损失为:医疗费13082.25元、医疗器具费1720元,护理费6240元(60天×1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19天×30元)、营养费1800元(60天×30元)、交通费190元、伤残赔偿金53872元(26936元×20年×10%)、停运损失21793元、车损46530元、鉴定费1900元、评估费3800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鉴于原告受伤情况和当地生活水平本院酌定为5000元,总计161497.25元。皖A×××××的重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由被告张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替代赔偿责任,被告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无责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周海美、被告罗哲不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另有一名伤者,根据事故中两人受伤但只有一人有财产损失的情况,本院确定在交强险医疗、伤残赔偿限额内原告陶磊的赔偿比例为50%。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中已经包含原告误工损失,故原告误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医疗、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陶磊6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陶磊100元,总计6100元;(含被告张祥、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垫付款3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陶磊医疗费5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陶磊55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陶磊2000元,总计62000元;
三、被告张祥赔偿原告陶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计87697.25元(161497.25元-62000元-6100-1900元-38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对第三项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替代赔偿;
五、被告张祥赔偿原告陶磊鉴定费1900元、评估费3800元,计5700元,被告肥西县亚夏汽车销售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陶磊其他诉讼请求;
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0元,减半收取1905元,由被告张祥负担15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4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桂岁岁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