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626号申请人董攀攀,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新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董攀攀与王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玉喜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冯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