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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4626号

董攀攀等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攀攀,王新贺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626号申请人董攀攀,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王新贺,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执行董攀攀与王新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限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邵玉喜

审判员  陈红彦

审判员  苏宝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冯静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