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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4250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焕亭、王纪香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焕亭,王纪香,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4250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李焕亭,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王纪香,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央赣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汶河北。法定代表人刘永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焕亭、王纪香、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焕亭、王纪香、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8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焕亭、王纪香、潍坊市恒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