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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执101号

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大勘二村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6372879。

法定代表人:王绍凤,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台湾路交吉林路东北处。组织机构代码:574550917。

法定代表人:杨升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45号裁决书,依法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美信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科普仕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6)桂05执101号案指定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案卷材料后通知双方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盛达

审判员  赵海洲

审判员  李建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凌 洋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