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2632号
原告:韩传蔚,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瑞,濮阳县柳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延永,男,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组织机构代码证:77943526-9。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立华,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传蔚诉被告谢延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谢延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传蔚对被告谢延永的撤回起诉。
审判员 程美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郑露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