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609号
原告(反诉被告):万筱平,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候军燕,女,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万筱平妻子。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376号办公楼1栋1628室(第16层),组织机构代码:15830065-2。
法定代表人:丁亚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晶晶,女,1986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系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紫金城A座写字楼15-17层,组织机构代码:74606545-X。
负责人:程航,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保军,系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010727366。
原告万筱平诉被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就本诉和反诉合并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万筱平人民币74802.32元,于2016年5月24日支付30461.06元(已支付),于2016年7月15前支付剩余44341.26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原告万筱平和反诉原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万筱平撤回本诉和反诉原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万筱平撤回本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受理费2760元(原告万筱平已预交),减半收取1380元,原告万筱平自愿承担,退回原告万筱平138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反诉原告江西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王香芬
人民陪审员 肖长凤
人民陪审员 熊小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灵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