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6执6767号之一

佛山市顺德区钢鸣平板分条有限公司、韦国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钢鸣平板分条有限公司,韦国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67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钢鸣平板分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乐从大道16号之三路州商业大楼10铺。法定代表人何锦波被执行人韦国杰,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住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6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韦国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426624.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小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