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222执203-1号

通城县财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明、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通城县财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黎明,张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财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明。被执行人张建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财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明、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2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明、张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95xxxxxxxxxxxxxxx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