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203-1号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财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文世平,董事长。被执行人黎明。被执行人张建平。申请执行人通城县财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黎明、张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的(2016)鄂1222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黎明、张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黎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黎明在中国农业银行95xxxxxxxxxxxxxxx1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志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