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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兰执字第2805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尹连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尹连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28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负责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尹连生,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4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连生位于河东区八湖镇岳柴河村009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24)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