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兰执字第280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北段。负责人王峰,行长。被执行人尹连生,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临兰商初字第41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尹连生位于河东区八湖镇岳柴河村0096号的房产(房产证号:00××24)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