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1民初1134号原告钟某。法定代理人钟仁亮,男,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春,赣县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潭淦明,男,1976年6月5日生,汉族,住章贡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地址:赣州市长冈路12号。负责人项德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逸伐,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与被告潭淦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并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原告自接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原告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曾 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罗家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