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辖终9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平顶山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杨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刚。原审被告黄真安,男,汉族,1971年12月9日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上诉人河南金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顺鑫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5民初1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从未予被上诉人签订过租赁合同,更不存在对合同争议约定由登封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事实,固上诉人住所地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约定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法院即登封法院管辖合法有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郭凤彩
审判员 陈丕运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