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民申274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艳平,女,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小芳,女,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艳,女,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再审申请人马艳平、马小芳因与被申请人李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桂市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马艳平、马小芳再审申请称,原审判决认定李艳受伤并在全州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7天,缺乏证据证明。马艳平、马小芳与李艳只是相互抓扯过头发,根本不可能导致李艳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再审申请改判驳回李艳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2013年12月23日,马艳平、马小芳的父亲与李艳的丈夫因故吵打,事过三天,在前一事件没有处理结果的情况下,马艳平、马小芳于2013年12月25日纠集各自的丈夫到李艳家门口,马艳平、马小芳进入李艳家中,双方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是不争的事实。李艳当天下午到全州县中医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7天,有该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等佐证。原审判决马艳平、马小芳赔偿李艳治��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等261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马艳平、马小芳再审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马艳平、马小芳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董 坚
审 判 员 曾 霞
代理
审判员 朱子聪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