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104民初00925号原告张蛇连,女,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吕贵才,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来虎,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代理人吕贵才,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法定代表人何永慧,该村委会主任。第三人张全虎,男,195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委托代理人张宝玉,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系张全虎之子)。
原告张蛇连、张来虎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库伦村委会),第三张全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杨有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蛇连的委托代理人吕贵才,原告张来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贵才,被告大库伦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何永慧,第三人张全虎的委托代理人张宝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蛇连、张来虎诉称,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呼民终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父张元成(又名张员外已故)享有征地补偿款105000元,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原告应得的份额未能从被告手中领取到。综上所诉,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应得父亲征地补偿款70000元(每人35000元)。
被告大库伦村委会辩称,村委会从2013年的6月份征地,其中发放了一部分补偿款,步骤是有二轮土地的每人105000元,剩下是新增人员每人35000元。张员外有三名子女,我们有2个案例,给我们写了保证书,平分了征地补偿款。唯独是张员外,在2002年就不再了,三名子女我们也多次协商,一直扣留到现在,我们村委会的做法是写保证书,就将款项发给他们,这是我们村委会的方案,我们尊重法院裁判,尊重法律。第三人张全虎陈述,这项钱款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上的征地补偿款,原告说的是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已经去世的张元成是否有领取这个钱的权利,请依法判决。原告张蛇连、张来虎为主张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生效的两份判决书,证明1、张元成的征地补偿款在被告处。2、原告和第三人是张元成的子女。3、村委会未向原告发放征地补偿款原因是第三人意欲独占征地补偿款,且不愿与原告达成协议。被告大库伦村委会对原告张蛇连、张来虎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认可。第三人张全虎对原告张蛇连、张来虎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但于本案无关,是不同的案子。被告大库伦村委会未提供证据。第三人张全虎为支持陈述理由提供如下证据:户口本复印件、土地出租合同一份、农牧民负担监督卡、二轮土地承包花名册一份、张元成死亡丧礼单一份,证明张元成和张金虎属于同一个承包农户。原告张蛇连、张来虎对第三人张全虎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与本案无关。被告大库伦村委会对第三人张全虎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尊重法律。
经审理查明,张蛇连、张来虎与第三人张全虎系姐弟、兄弟关系,均系张元成的子女。在农村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时张全虎的父亲张元成(又名张元外)作为户主,代表张全虎、张全虎的妻子谭淑香、儿子张宝玉、女儿张树树共五人,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与大库伦村委会签订了二轮土地承包合同。2002年3月,张元成去世。2006年3月28日,张全虎作为家庭承包户主与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大库伦村委会签订了《土地出租合同》,将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流转用于草原湿地公园建设。另查明,经大库伦村委会决定,凡是签订了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村民,承包地30年不变。本案诉争的征地补偿款是蒙冀房地产公司征用大库伦村的集体土地给村集体的征地补偿款,此次征地是征用的村集体的坑洼地、开荒地等集体土地,没有征用张全虎户内的承包地。大库伦村委会对征地补偿款是按每个村民105000发放的。该村委会还决定,对于有二轮承包地的已经去世的村民的征地补偿款由该村民的继承人持协议书领取。因张元成的继承人之间对该征地补偿款有争议,大库伦村委会至今未发放。
本院认为,本案诉争的征地补偿款是大库伦村委会给享有二轮承包土地资格的人的应得利益,虽然张元成2002年3月已去世,但该村委会决定,凡是签订了二轮承包土地合同的村民都有权享有份额。本次征地没有征用张全虎户内的承包地。该款系大库伦村委会对集体组织成员的福利性补贴,按每个村民105000元发放的,是给张元成的福利性补贴,应当由其继承人平均分配。张元成有三个子女,每人应得35000元。故对张蛇连、张来虎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张蛇连征地补偿款35000元,支付原告张来虎征地补偿款3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大库伦村村民委员会承担775元,本院退还原告张蛇连、张来虎合计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有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明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