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348号原告张辉,男,被告王德志,男,被告孙亚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60.94元,减半收取8180.47元,由原告张辉承担。
审判员 邱立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