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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4民初348号

张辉与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辉,王德志,孙亚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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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4民初348号原告张辉,男,被告王德志,男,被告孙亚利,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辉与被告王德志、孙亚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辉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360.94元,减半收取8180.47元,由原告张辉承担。

审判员  邱立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