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7民初1504号
原告: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223号康源财富中心6层。
法定代表人:宁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林。
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G216国道K451+754米东侧。
法定代表人:黄洪,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方正化工轻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胜达过滤净化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汪振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召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