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1543号之一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陶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龙,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850027D。
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锋,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了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袁昌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袁昌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