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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44633号

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进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4633号原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袁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贺晓博,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章悦悦,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进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张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进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春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