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7-2号申请人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梁有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正蓝旗玉森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正蓝旗。
法定代表人:胡保恩,系公司经理。我院执行正蓝旗丰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正蓝旗玉森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正蓝旗玉森工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的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郅 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新吉勒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