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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693号之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奉化市萧王庙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奉化市萧王庙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蒋高勇,屠美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6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奉化市桥东岸路128幢。组织机构代码:55795914-7。

法定代表人:周春霖,系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奉化市萧王庙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萧王庙街道前葛村路后146号。

法定代表人:蒋高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蒋高勇,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屠美玉,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奉商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7日以(2015)甬奉商初字第14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蒋高勇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武岭东路388幢15、16、17、1××号的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奉化市萧王庙XX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11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赔偿律师费35000元,被执行人蒋高勇、屠美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蒋高勇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武岭东路388幢15、16、17、1××号的房产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抵押债权金额范围内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三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942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8631.4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蒋高勇名下位于奉化市溪口镇武岭东路388幢15、16、17、1××号的房产【房权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0)第00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蒋伟琦

审判员  宣小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梅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