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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3执2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廖自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廖自生

裁判文书全文

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住所地:芦溪县人民西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906298-。企业负责人陈玫,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廖自生,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芦溪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廖自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任何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323执2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萍安

审判员  颜 强

审判员  谢智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刘志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