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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执135-2号

九江市维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修水县兴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九江市维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修水县兴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市维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十里大道33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84340-6。法定代表人汤善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颈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礼珉,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修水县兴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修水县何家店劳动密集型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628102-4。法定代表人高碧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041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修水县兴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产业园的16300.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修水县兴隆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位于修水县工业园何家店产业园的16300.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修国用(2014)第2636号]及地上建筑物(1号厂房)。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报刚

审判员  周 敏

审判员  李明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向夏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