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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2556号

李应珍与四川宏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应珍,四川宏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556号

原告:李应珍,女,汉族,生于1940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鹿,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会临巷2-2号。

法定代表人:羊兵。

被告原告李应珍诉被告四川宏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应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应珍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李应珍承担全部。

审判员  周翠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