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2556号
原告:李应珍,女,汉族,生于1940年8月13日,住四川省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小鹿,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宏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会临巷2-2号。
法定代表人:羊兵。
被告原告李应珍诉被告四川宏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原告李应珍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应珍撤回起诉。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李应珍承担全部。
审判员 周翠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郭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