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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3207号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胥译林、钟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胥译林,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梁忠兰。委托代理人葛健,四川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译林,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xx。被告钟伟,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胥译林、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立庆

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

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