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3207号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x。法定代表人梁忠兰。委托代理人葛健,四川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胥译林,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xx。被告钟伟,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xx。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胥译林、钟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杨立庆
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
人民陪审员 徐尹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