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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80号

冯冬冬与孙龙喜、李保峰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冬冬,孙龙喜,李保峰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21民初80号原告冯冬冬,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许振东,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龙喜,男,195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告李保峰,男,1980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吴村新区。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龙喜赔偿原告冯冬冬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300元,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加付1000元迟延履行金。

二、被告李保峰赔偿原告冯冬冬超出交强险范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预收诉讼费、后续治疗费共计4980元(已履行)三、被告李保峰赔偿被告孙龙喜7000元修车费(已履行)四、原被告三方之间就此事故再无其他纠纷,三方互不纠缠。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代理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郑 蕾

审 判 员  姜甜甜

人民陪审员  李静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薛玉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