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支行被执行人何发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柯商初字第0081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何发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发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发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何发智(证件号码:)在金华银行的62×××35的存款人民币4285701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胡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