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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民初122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刘光喜、张爱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刘光喜,张爱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2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住所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86644231-X。法定代表人贾开民,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春,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光喜,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告张爱欣,女,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被告刘光喜、张爱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建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