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1002民初1211号

刘国民与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国民,陈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02民初1211号原告刘国民,男,196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高慧敏,河北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详见委托书。被告陈莉,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民与被告陈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6日因交通事故车辆受损。现因原告的车辆损失未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赵���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