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3640号
原告:雷启华,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方晓明,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
被告:丁伟,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雷启华诉被告方晓明、丁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何云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