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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4335号

李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民初4335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7年9月2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林蔚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周某甲现年25岁,次子周某乙现年19岁。夫妻在共同生活中经常为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动手殴打原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

被告周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原告所称的遭受家庭暴力不是事实,街坊及孩子可以作证。原告一直在外面打工,我为了孩子的成长,一直在家照顾两个孩子,双方婚后的房屋是在老人土坯房的基础上重新建盖的,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两个孩子也一直在劝说,现原告又坚持离婚。原告外出务工后一分钱都没有拿回家,也不赡养老人,不应该享有分割房屋的权利。经审理,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88年4月经人介绍认识,1988年7月15日自愿登记结婚,1992年1月1日生育长子周某甲,1998年1月7日生育次子周某乙,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于2010年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结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至于原、被告庭审中提到的自建房屋问题,因该房屋无宅基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批建手续,本院不予分割,可在完善房屋手续后另案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林 蔚 盈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纪元淳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