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民初65号之一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邵成建,四川怀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经济开发区新区。法定代表人曾德全,执行董事。被告曾德全,男,汉族,1956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何志花,女,汉族,1960年9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何志国,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唐宗富,男,汉族,1953年2月25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上列五被告委托代理人黄利胜,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公司)诉被告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丰公司)、曾德全、何志花、何志国、唐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巨能公司的申请,作出(2016)川14民初6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圣丰公司、曾德全、何志花、何志国、唐宗富的财产在319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了查封。现以上五被告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圣丰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后无法正常开展经营活动为由,请求以圣丰公司所有的房产进行置换担保,解除对圣丰公司基本账户的冻结以及对曾德全、何志花、何志国、唐宗富股权的查封。
本院认为,以上五被告就查封标的物进行置换担保的申请,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圣丰国际商贸城圣丰国际2期—A区1F的下列房产:编号IA1—078至IA1—174的房产,以及编号IA1—247至IA1—323的房产;
二、就本院针对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设立的基本账户:31×××50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在100万元的限额之外解除冻结;
三、就本院针对眉山市圣丰农产品批发市场投资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分行设立的监管账户:31×××51已采取的冻结措施,在100万元的限额之外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 迪
审 判 员 余 鹏
人民陪审员 林益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沈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