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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民催7号

昆山英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杨健芳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昆山英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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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苏0583民催7号申请人昆山英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华盛东路5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健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招商银行昆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招商银行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0800053/96191266,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浦发果蔬经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市张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昆山英捷交通设施工程有���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