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事��决书(2016)苏0583民催7号申请人昆山英捷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华盛东路5号8号房。法定代表人杨健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因遗失招商银行昆山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4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向本院申报票据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招商银行昆山支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30800053/96191266,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昆山浦发果蔬经营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昆山市张浦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昆山英捷交通设施工程有���公司,上述票据无效。
二、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票据载明的款项归申请人所有。
审判长 钱金兴
审判员 王秋群
审判员 刘雪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丽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