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02公催9号申请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航舒电器分公司申请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航舒电器分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4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118192,出票人为豫新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收款人为新乡市豫新商用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3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7月3日,出票金额为62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航舒电器分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劳动路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 铎
审 判 员 闫 雪
人民陪审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穆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