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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财保29号

廖兆菊、吴俊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兆菊,吴俊杰,吴先寒,陈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财保29号申请人廖兆菊,女,生于1956年9月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申请人吴俊杰,男,生于1982年8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申请人吴先寒,男,生于1980年8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上述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杰、刘臻(特别授权),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廷富,男,生于1950年6月19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申请人廖兆菊、吴俊杰、吴先寒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陈廷富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为由,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廷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临江支行账号为18×××62的账户资金4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廖兆菊、吴俊杰、吴先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廷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临江支行账号为18×××62的账户资金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廖兆菊、吴俊杰、吴先寒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