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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唐执字第10218-3号

关于王亚辉申请执行杨来福、张忠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亚辉,杨来福,张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唐执字第10218-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辉,女,198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阳油田中南路。被执行人杨来福,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嵩山区。被执行人张忠华,女,196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油田嵩山区。王亚辉申请执行杨来福、张忠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唐张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亚辉申请执行,但杨来福、张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杨来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支行的存款40000元予以划拨。附账号:1714028501106003538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珏执行员  张海军执行员  刘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秦 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