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343号
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海阳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彤辉,公司董事长。
被告:姜林,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姜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2元,减半收取1616元,由原告山东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徐清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