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102号原告陈秀春,女,1959年2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连云港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新东方大道南,法定代表人李国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炜、姚佳佳,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秀春诉被告连云港康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秀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秀春承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苏 静
审 判 员 穆维增
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