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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05277号

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与唐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唐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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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05277号

原告: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78号,注册号:510703000020829。

负责人:石荣。

被告:唐冬,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12日,住四川省蓬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诉被告唐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子良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邓琪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