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91执325-336、348-352、370-371、380-3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等二十二人(各主体信息见附表)。被执行人国某某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伍方正等与被执行人国某某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十二案,深劳人仲案【2015】9430-9433、9436-9443号仲裁调解书、深劳人仲案【2015】7795-780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国某某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国某某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1050584.32元及利息、违约金、仲裁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
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国某某某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 豫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顾婧(兼)附表:案号申请执行人325号张某某326号伍某某327号毕某某328号丁某某329号刘某330号张某某331号张某332号吴某某333号吕某334号刘某335���张某某336号姚某某348号陈某某349号张某某350号文某351号陈某某352号阮某某370号孟某371号苏某某380号陈某某381号谭某382号李某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