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15578号原告郭莉莉,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航,北京市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三北路。法定代表人朱瑞。被告兰润年,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兰润年。被告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园锦绣大道。法定代表人兰润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莉莉诉被告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兰润年、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莉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2500万元,要求查封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郭莉莉的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桃花工业园的权证编号为肥西国用(2004)第25838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蕾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