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5执异15号异议人(案外人)杨番蕊,居民。委托代理人裴玉晓,费县××××法律服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林立江,居民。被执行人袁清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立江与被执行人袁清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杨番蕊不服本院依据(2006)费执字第458号执行裁定对其账户上的存款6万元的冻结,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受理。现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已提出的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杨番蕊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锋
审判员 王国栋
审判员 赵东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