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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81执90号

王云龙与隋晓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云龙,隋晓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云龙,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隋晓龙王云龙申请隋晓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云龙于2016-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文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沈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