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905号原告孙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兽医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海平,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运管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郑海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与被告王海平、郑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孙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