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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905号

孙玲诉郑海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玲,王海平,郑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905号原告孙玲,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乌审旗兽医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王海平,公民身份号码×××,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运管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郑海涛,公民身份号码×××,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及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玲与被告王海平、郑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原告孙玲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旭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