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2578号原告潘明辉。原告姜岳杉。被告姜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辉、姜岳杉与被告姜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辉、姜岳杉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辉、姜岳杉撤回对被告姜晓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风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