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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2578号

潘明辉、姜岳杉与姜晓刚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潘明辉,姜岳杉,姜晓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2578号原告潘明辉。原告姜岳杉。被告姜晓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辉、姜岳杉与被告姜晓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辉、姜岳杉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辉、姜岳杉撤回对被告姜晓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风玲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