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155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东路467号。负责人杜红文。被告郭圆圆,女,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李楠,男,汉族,1990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新乐市。被告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古城东路130号。法定代表人田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与被告郭圆圆、李楠、河北宏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东城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闫振洲
人民陪审员 石亚飞
人民陪审员 吕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春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