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57-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快捷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勇,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高忠。被执行人张冬菊。成都快捷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杨高忠、张冬菊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7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315202元及执行费等。诉讼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高忠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杨高忠名下车牌号为川APP0**、川A753**的车辆,以及被执行人杨高忠持有的证券账号为32056309的证券账户,但上述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尚未履行完毕,本案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终字第7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远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