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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法执字第145号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桂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川法执字第145号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江,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被执行人常桂英,女,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桦川商初字第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常桂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常桂英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致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本院将被执行人常桂英的抵押物,被执行人常桂英所有的坐落在桦川县敬夫街天平小区3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字第20120023**号的住宅楼,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截止2016年7月4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其中包括各项费用)人民币184686.23元。抵押物流拍价人民币187190.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常桂英所有的坐落在桦川县敬夫街天平小区3单元5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桦房权证字第20120023**号的住宅楼,以流拍价人民币187190.25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被执行人常桂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款人民币184686.23元。抵偿差价款人民币2504.02元,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返还被执行人常桂英。

二、被执行人常桂英从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六个月内迁出该楼房。

三、申请执行人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井东

审 判 员  沈利人

代理

审判员  李 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