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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202号

奚承军申请朱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奚承军,朱海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202号

申请执行人:奚承军,男,197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双辽市。

被执行人:朱海明,男,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奚承军与被执行人朱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吉0382民初16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6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依据调解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所欠借款。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2执20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杨玉福

审判员 :刘凤华

审判员 : 陈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孟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