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721号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寇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