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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4721号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4721号

原告:白某某,女,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 璘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寇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