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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执998之三号

孙强与王涛、张晓玲、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强,王涛,张晓玲,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02执998之三号申请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73年5月2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张晓玲,女,汉族,1973年6月1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执行人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王涛。

原告孙强诉被告王涛、张晓玲、许昌煤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我院作出(2015)魏立民保字第0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的位于许昌市东方明珠棕榈湾X期X号楼X号的房产,作出(2015)魏民二初字第35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晓玲名下的白色奥迪汽车一辆及许昌市毓秀路北段自罗庄东西街X口向北第X间的门面房一套。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的关于本案的(2016)豫10民终5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涛名下的位于许昌市东方明珠棕榈湾X期X号楼X号的房产、张晓玲名下的白色奥迪汽车一辆及许昌市毓秀路北段自罗庄东西街X口向北第X间的门面房一套予以拍卖、变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司忠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真 来源:百度“”